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93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郭睦萱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沈宏裕 律師被告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藍健瑋 律師複代理人 陳瓊苓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對被告甲○○追加以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為基礎,請求被告甲○○返還價金新台幣二千一百六十萬元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查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前段規定,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
二、原告雖為如主文所示之訴之追加,然上開訴之追加為被告所不同意,衡情亦將使本案訴訟終結延滯,自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匡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9月12日
書記官陳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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