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小字第4066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板小字第4066號
原   告 伍泰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冠緯
訴訟代理人  洪佩宏
被   告  黃建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3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3,404元,及自民國109年3月8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4月1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施函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4月20日
書記官吳昌穆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
(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
之)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
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
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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