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9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9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903號原告螢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丁○○訴訟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6月11日下午15時1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8年5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5月22日
書記官李錦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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