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7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730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王仁聰律師被告丙○○
甲○○丁○○上列被告等因恐嚇取財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2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樊季康
法官徐子涵法官劉元斐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懿端中華民國98年5月31日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7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730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王仁聰律師被告丙○○
甲○○丁○○上列被告等因恐嚇取財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2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樊季康
法官徐子涵法官劉元斐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懿端中華民國98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