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42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2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4274號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丙○○債務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甲○○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捌萬壹仟柒佰叁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其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乙○○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乙○○於聲請人就相對人甲○○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應付清償責任。
二、緣相對人甲○○於民國93年11月29日邀保證人乙○○向聲請人借款,其借款日期、金額、到期日、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均詳如借據所示,經相對人立有同一內容之借據一紙,交與聲請人收執。詎自98年3月29日起,相對人即未依約還本繳息,迭經催討,均未置理。依借據之約定,其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自應清償本金1,681,732元整及自98年3月29日起之利息暨違約金等未還。
三、查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借據影本可證,為此特依民訴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7月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7月7日
書記官劉永城◎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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