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54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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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5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540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郭建宏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狀所附之友邦國際信用卡申請書,其背面之信用卡注意事項說明欄影印模糊,致無從辨識就請求債務人應給付按月以千分之五計算違約金之請求權依據。故請釋明上開事項,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23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