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67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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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6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675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寓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4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寓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等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寓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等2罪,先後經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等2罪,經本院以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於如附表所示日期分別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相關刑事判決書(本院105年度審訴字第164號判決、本院105年度審訴字第714號判決)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其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定如主文所示之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2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楊宗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6年6月23日
書記官粘嫦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