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1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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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34號

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務人 陳雅鎔

陳德財

一、債務人陳雅鎔、陳德財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11,49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雅鎔於民國110年間至民國112年間邀同債務人陳德財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5筆,共計新臺幣21萬6,692元整。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共分60期。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二)、詎債務人陳雅鎔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尚欠本金新臺幣21萬1,499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陳德財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影本一份及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一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3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曹靖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113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11499元

陳雅鎔、陳德財

自民國113年08月01日起

至民國114年02月23日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211499元

陳雅鎔、陳德財

自民國114年02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11499元

陳雅鎔、陳德財

自民國113年09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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