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催字第19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催字第197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99年8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附表:99年度司催字第197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1│台灣鍊水股份有限公司│台鍊增股佰字第81037號│100│1│100│├──┼──────────┼───────────┼──┼──┼──┤│002│台灣鍊水股份有限公司│台鍊增股佰字第81038號│100│1│100│├──┼──────────┼───────────┼──┼──┼──┤│003│台灣鍊水股份有限公司│台鍊增股拾字第81058號│10│1│10│├──┼──────────┼───────────┼──┼──┼──┤│004│台灣鍊水股份有限公司│台鍊增股拾字第81059號│10│1│10│├──┼──────────┼───────────┼──┼──┼──┤│005│台灣鍊水股份有限公司│台鍊增股拾字第81060號│10│1│10│├──┼──────────┼───────────┼──┼──┼──┤│006│台灣鍊水股份有限公司│台鍊增股拾字第81061號│10│1│10│├──┼──────────┼───────────┼──┼──┼──┤│007│台灣鍊水股份有限公司│台鍊增股拾字第81062號│10│1│10│├──┼──────────┼───────────┼──┼──┼──┤│008│台灣鍊水股份有限公司│台鍊增拾拾字第81063號│10│1│10│├──┼──────────┼───────────┼──┼──┼──┤│009│台灣鍊水股份有限公司│台鍊增股拾字第81064號│10│1│10│├──┼──────────┼───────────┼──┼──┼──┤│010│台灣鍊水股份有限公司│台鍊增股壹字第81055號│1│1│1│├──┼──────────┼───────────┼──┼──┼──┤│011│台灣鍊水股份有限公司│台鍊增股壹字第81056號│1│1│1│└──┴──────────┴───────────┴──┴──┴──┘附記:一、公示催告全文請先核對無誤後,於20日內將公示催告
全文刊登新聞紙1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登報後,請自行核對所登內容有無錯誤)。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未依規定刊載報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請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及報紙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五、限登全國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