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5年度亡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5年亡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亡字第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謝文讀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失蹤人謝文讀(男,民國二年0月0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高雄市○○區○○路○○○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經公告揭示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本院陳報其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以前,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第
2項定有明文。又宣告死亡或撤銷、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之;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家事事件法第155條、第156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謝文讀(男,民國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高雄市○○區○○路○○○號)於100年10月28日即行蹤不明,斯時已年滿80歲,迄今生死不明已逾3年。為此,爰依法聲請對失蹤人謝文讀為死亡宣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高雄市路竹區戶政事務所104年11月25日高市路00000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之戶籍資料、戶籍登記查訪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100年8月31日高市警湖分戶字第1000016347號號函暨檢附之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聲請死亡宣告案件訪談紀錄、內政部移民署查詢系統中外旅客入出境紀錄查詢作業畫面列印資料、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04年12月11日健保醫字第1040069680號函、高雄市殯葬管理處104年12月21日高市殯處雄字第10471185500號函等影本各件為證,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參以上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註記高雄市路竹區戶政事務所係於100年10月28日通報謝文讀失蹤,應認失蹤人至遲於100年10月28日即已失蹤,堪信聲請人主張失蹤人失蹤迄今已逾3年為真實,其宣告死亡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並依法為公示催告,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18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林麗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1月18日
書記官高千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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