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182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182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易字第182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50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分別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先後於附表所示之時、地,以自備鑰匙,竊取 侯祥友 、丁○○所有之重型機車各1部。復自民國98年1月6日23時許起,在臺中縣○○鄉○○村○○路某同事家,飲用高粱酒約5杯後,直至翌日(7日)凌晨0時許離開。其明知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竟於行經臺中縣○○鄉○○路○○○號騎樓,見停放在該處、為丙○○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無人管理,因自己缺乏交通工具,乃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以自備鑰匙竊取之,並於得手後,騎乘該機車上路返家。嗣於同年月7日凌晨1時20分許,途經臺中縣○○鄉○○村○○路67之3號前處,因不勝酒力,不慎擦撞到路旁之電線桿而滑倒。經警據報前往處理,先將甲○○送醫救治,並委託該醫院抽取其血液檢驗,測得甲○○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為181.5MG/DL(換算其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成份每公升高達0.91毫克)。另經警至上開事故現場進行繪製交通事故圖表等相關作業時,發覺其所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
0號重型機車係失竊之機車,始查悉甲○○竊取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又甲○○在職司犯罪偵查之公務員尚未發覺其違犯如附表所示之2起竊行前,自行主動向臺中縣警察局豐原分局社口派出所警員 張禹錫 供承其另有於附表所示時、地,竊取表列2部機車之犯罪事實,並於同年月7日上午10時許,帶同警方至其位在臺中縣○○鄉○○村○○路○○號住處內,起獲如附表所示2部機車已遭拆解之部分零件(均返還侯祥友、丁○○),且表示願意接受裁判而自首該2起竊行。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甲○○於警詢、偵查中之自白,及於本院審理時為認罪之陳述。
(二)證人丙○○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證人侯祥友、丁○○於警詢時之證述。
(三)職務報告、臺中縣警察局豐原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照片、社口交通小隊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贓物認領保管單、臺中縣警察局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童綜合醫院一般診斷書。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1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185條之3、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98年8月1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莊嘉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怡臻中華民國98年8月14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犯罪時間│被害人│犯罪手法及地點│備註│││││││├──┼──────┼───┼────────────┼─────┤│1│97年10月1日│侯祥友│在臺中縣○○鄉○○路39之│除留下車牌│││凌晨0時許││7號前,以自備鑰匙竊取車│1面,已將│││││牌號碼JYP-577號(起訴書│該機車其餘│││││誤為JYP-277號)重型機車│零件分解拆│││││1部,得手後,供作代步之│卸後丟棄。│││││用。││├──┼──────┼───┼────────────┼─────┤│2│98年1月4日23│丁○○│在臺中縣○○鄉○○路1426│將該機車分│││時許││巷15號前,以自備鑰匙竊取│解拆卸後,│││││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於同年月5│││││車1部,得手後,供作代步│日將引擎丟│││││之用。│棄在臺中縣││││││清水與大甲││││││交界處之大││││││甲溪畔,經││││││警到場尋獲││││││該車車牌0││││││面、機車置││││││物箱1個及││││││後燈組1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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