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5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554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甲○○(即被告)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余訓格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本院民國98年8月31日第一審刑事判決,提出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61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甲○○提出本件上訴之時間為民國(下同)98年10月2日,惟其上訴狀所陳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現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本院98年8月31日第一審審刑事判決業於98年9月23日由上訴人之受僱人即上訴人住處名人世家管理委員會之人員 程明 收悉,亦於98年9月22日送達予指定辯護人,有本院送達證書2紙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93、94頁),爰依據前開規定,茲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逾期未補提者,即依法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98年11月2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威龍
法官高如宜法官盧鳳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憶筑中華民國98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