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217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217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2175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成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本票原本。
二、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 王益洲 非系爭本票之發票人)。中華民國98年10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0月29日
書記官沈銘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