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8年訴字第17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房屋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71、172號原告交通部臺中港務局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 卓隆燁 會計師被告乙0000000代表人丙○○訴訟代理人丁○○上列當事人間因房屋稅事件,原告不服臺中縣政府中華民國98年3月18日府訴委字第0980082617、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98年11月3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胡國棟
法官王德麟法官林秋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5日
書記官李孟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