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0號
聲請人 邱瑞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35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冠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則顯
附表:114年度除字第4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備考
001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金双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3-D0-00-0000000-0
1
92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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