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329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3299號

聲請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非訟代理人 陳豊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浤倡興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許瓊丹梁錦 再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許瓊丹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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