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32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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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3278號
聲請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奇發 、 周宥鉉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周宥鉉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因聲請人提供之身分證字號,本院以戶政系統查詢結果為資料不存在,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