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23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3號

聲請人創群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惠玲

訴訟代理人 陳姿羽 住○○市○○區○○○路0段00○0號0樓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52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馨儀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地

發票日

到期日

金額(新臺幣)

001

簡準儀林素月

臺北市○○○路000號14樓

85年1月16日

未記載

4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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