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67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67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672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8年1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本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本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461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98年06月23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本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本票,業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461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8年10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本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玉羣┌──────────────────────────────────────────────────────────────────┐│本票附表:98年度司催字第461號│├─┬─────────┬─────────┬───────────┬───────────┬────────┬────────┬──┤│編│發票人│擔當付款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本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 陸如虹 │陸如虹│96年4月20日││2,315,000元│0六八九三二│││1││││││││└─┴─────────┴─────────┴───────────┴───────────┴────────┴────────┴──┘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8年11月27日
書記官邱飛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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