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交付鑰匙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34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何永福 律師被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交付鑰匙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非財產權訴訟,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22日
民二庭法官黃明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月22日
書記官陳昭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