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24號原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35萬7,405元,應繳裁判費24,36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23,36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7年1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芝瑛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1月22日
書記官馮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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