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11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2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沈福財
法官陳正昇法官林青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22日
書記官李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