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61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黃木春 律師被告丁○○
丙○○兼共同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2月14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1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1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望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22日
書記官陳慶時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61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黃木春 律師被告丁○○
丙○○兼共同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2月14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1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1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望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22日
書記官陳慶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