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2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2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26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宥睿(原名陳孝瑋)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事件(102年度聲沒字第6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貳顆(驗餘毛重零點 陸玖 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宥睿持有毒品案件中,雖經不起訴處分,惟扣案之MDMA2顆,係違禁物,爰聲請將上開扣案物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亦為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
三、經查,被告陳宥睿涉犯持有毒品案件,於民國102年10月25日經聲請人以102年度毒偵字第901號、102年度偵字第11
064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查。而扣案之不明成分綠色藥丸2顆,被告否認為其所有,亦查無積極證據證明係何人所有,惟該不明成分綠色藥丸2顆(驗餘毛重0.69公克),經送鑑定結果,檢出第2級毒品MDMA成分,此有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物檢測中心毒品檢體檢驗報告1紙在卷可稽,屬查獲之第二級毒品,除於鑑驗時所耗損部分因已滅失不再諭知沒收銷燬外,其餘部分(驗餘毛重0.69公克)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予宣告沒收銷燬。是聲請人上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李麗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旎娜中華民國103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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