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更二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更二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更二字第4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張嘉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掬水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歷次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二、重新陳明本件聲請金額、利息及請求原因事實。中華民國103年12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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