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度上易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上易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辦理不動產役權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上易字第256號上訴人 吳清堂
陳家宥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巧妍 律師
劉靖慈 被上訴人 郭進昆 訴訟代理人 洪千雅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辦理不動產役權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7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郭貞秀
法官蔡孟珊
法官洪挺梧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0月27日
書記官蘇玟心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