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上易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辦理不動產役權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上易字第256號上訴人 吳清堂
陳家宥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巧妍 律師
劉靖慈 被上訴人 郭進昆 訴訟代理人 洪千雅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辦理不動產役權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7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郭貞秀
法官蔡孟珊
法官洪挺梧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0月27日
書記官蘇玟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