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5年度投小字第776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投小字第776號
原   告 誠泰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五日言詞
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捌仟玖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周玉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張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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