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訴字第5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審訴字第5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審訴字第553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古慶翔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6年度偵字第4513號、106年度毒偵字第7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古慶翔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六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古慶翔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以其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且有羈押必要,而自民國106年12月28日起執行羈押在案。茲因被告另有詐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函請本院同意先予執行,本院同意自107年1月16日起,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該署106年度執更子字第1136號案件先予執行,有該署檢察官106年執更子字第1136號執行指揮書(甲)在卷可稽,是因被告自107年1月16日起另案入監執行而無逃亡之可能,上述羈押原因業因消滅,應自107年1月16日起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2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宏
法官李育仁法官陳孟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文瑜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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