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9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繳納管理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901號原告金扶輪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宛縈 被告和合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子容
一、原告因繳納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捌拾叁萬柒仟叁佰叁拾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玖仟壹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捌仟陸佰肆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1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11月8日
書記官丁于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