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9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9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923號原告 李品聰 訴訟代理人 何文雄 律師
鍾承駒 律師被告 李慧珍 訴訟代理人 郭上維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15,48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9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9日
書記官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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