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原簡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審原簡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原簡附民字第3號原告 許弘人 被告 高紫鈞 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2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宏
法官錢衍蓁法官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葵衢中華民國107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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