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7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7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76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邱炳輝受刑人邱欽崚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竊盜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1年度執聲沒字第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炳輝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欽崚前因犯竊盜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邱炳輝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以該受刑人逃匿,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將具保人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卷證結果,受刑人逃匿之事實有卷附之受刑人拘票、拘提報告書影本各1份及具保人送達證書影本1紙可證,聲請人上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自應裁定沒入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朱光國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巫偉凱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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