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繼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聲繼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明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聲繼字第6號聲請人 黃麗卿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淑梅 上列聲請人聲明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大陸公證機關公證並經海基會認證之親屬關係證明、聲請人大陸戶籍資料。
二、被繼承人與聲請人間『書信往來』及可明確辨識兩造之『合照照片』資料正本。
三、被繼承人與聲請人陳淑梅之結婚公證書及海基會認證書。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蔡伊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
書記官江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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