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2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224號聲請人即被告 高嘉鴻 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 鄧雲奎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被告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已坦承犯行,且相關證人均已於偵訊中具結指述被告犯行,無再行勾串之可能,且被告有固定住居所,無逃亡之虞,請求准予交保等語。
二、查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罪嫌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前經本院裁定予以羈押。被告及辯護人雖以前詞聲請具保,然被告係與大陸人士共同從事地下匯兌,聯絡頻繁,時間不短,有逃亡大陸之虞,且本件業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刑期非短,更增其逃亡之可能,本件仍有羈押之必要,且無法以具保代替羈押。從而,本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難認有理由,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陳德池法官王奕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8月10日
書記官石佳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