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327號原告 許文慈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即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14,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榮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9日
書記官郭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