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6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6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重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605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傑森
洪祥富上列被告等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2689號、第4284號、第4165號、第4499號),且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後,業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指定於民國101年8月17日上午10時30分,於本院第六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8月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彥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8月9日
書記官林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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