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交簡附民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4號原告 歐勸雯 被告 王天方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0年度交簡字第14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24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淑勤
法官陳世旻法官張郁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伊謦中華民國110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