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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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確認會議決議無效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53號原告 孫文智 被告波羅蜜山莊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柳妙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會議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芮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1日
書記官陳怡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