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簡上字第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簡上字第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一二О號
具保人甲○○女二具保人丙○○女四被告乙○○男二右具保人因被告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陸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甲○○、丙○○因被告乙○○竊盜案件,經依本院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各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二萬元及六千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因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水城
法官楊智守法官方百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金蘭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四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