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26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六О九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三右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二年三月十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刑事第八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吳為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秀鳳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