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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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交簡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1號原告 張豐成 被告 施榮發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之刑事案件(本院107年度交簡字第1227號,原案號:107年度交易字第25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不含機車修理費用新臺幣19,550元)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黃玉齡
法官黃士瑋法官梁晉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
書記官呂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