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2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2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25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經判決科刑(均已減刑在案)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1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許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卓春成中華民國96年11月12日附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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