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620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620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廣告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62052號債權人山寶傳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金華城家具事業有限公司、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4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1,000元」,亦即於「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1,000元,而不論債權人該次請求金額之多寡或請求標的之數量為何,此乃本條款之文義解釋所當然(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5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7號參照)。查本件係債權人分別對債務人金華城家具事業有限公司、甲○○○○○請求核發支付命令,依前開座談會意旨,債權人尚須補正裁判費1,000元,特此裁定。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11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志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6年11月15日
書記官楊育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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