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撤緩字第9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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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撤緩字第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撤緩字第9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6年度執字第43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於本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七二五號刑事判決所受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4年11月24日以93年度訴字第725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緩刑3年,於94年12月29日確定在案。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即95年8月19日往前回溯26小時內,故意更犯毒品罪,且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於96年5月29日以96上訴字第461號判決有期徒刑1年,於96年6月18日確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聲請將上開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1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許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卓春成中華民國96年11月1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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