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9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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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49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4982號原告 張美雲
李健煌 李健明 李健華田修珠 李秀玲 李文松 李青海 李慶夏 劉大勝 劉偉誠 劉偉毅 劉淑蘭 劉淑瑛 劉淑珍 劉小萍 上十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兼 周德壎 律師送達代收人複代理人 陳鵬宇 律師被告 王啟明
王賢智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澎生 律師被告 李木村
李文全 李時昌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鈞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附表三有關「李青海10分之125,366元」、「李慶夏10分之125,366元」記載,應更正為「李青海10分之115,219元」、「李慶夏10分之115,219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2月8日
書記官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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