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9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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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49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4982號原告 張美雲
李健煌 李健明 李健華 吉 田修珠 李秀玲 李文松 李青海 李慶夏 劉大勝 劉偉誠 劉偉毅 劉淑蘭 劉淑瑛 劉淑珍 劉小萍 上十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兼 周德壎 律師送達代收人複代理人 陳鵬宇 律師被告 王啟明
王賢智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澎生 律師被告 李木村
李文全 李時昌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鈞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附表三有關「李青海10分之125,366元」、「李慶夏10分之125,366元」記載,應更正為「李青海10分之115,219元」、「李慶夏10分之115,219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2月8日
書記官詹雪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