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聲字第17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70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承勛上列受刑人因擄人勒贖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承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楊承勛前犯擄人勒贖等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9年4月,嗣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楊承勛業於民國103年12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6年4月16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
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24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中和法官邱永貴法官林水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4日
書記官康進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