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聲字第16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聲字第16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68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簡榮燿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7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簡榮燿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貳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
理由受刑人張簡榮燿因犯附表所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張簡榮燿所犯上開2罪各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3年
7月,且均係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販賣毒品之犯罪性質,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炫德
法官徐美麗法官李嘉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4日
書記官葉淑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