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建上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建上字第16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懋相 訴訟代理人 賴柏宏 律師
王森榮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鄭衣淳 訴訟代理人 侯昱安 律師
吳永茂 律師 羅玲郁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9月7日下午4時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7月26日
工程法庭審判長法官藍雅清
法官張季芬
法官陳春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7月26日
書記官邱斈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