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3144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理人 張簡旭文債 務人 張哲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六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五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九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214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九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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