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司聲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聲字第92號聲請人首映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映君 相對人 陳立民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設籍地址寄發債權讓與通知函,經郵務機構以「遷移新址不明」為由退回,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通知函、存證信函及退回信封、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戶籍謄本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函請臺東縣警察局成功分局派員查訪結果,相對人之戶籍址係無人居住,有該分局民國(下同)100年7月20日成警偵刑字第1000036690號函在卷可稽。是相對人之住居所已處於不明之狀態,從而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